好的,我們回到主題,不論是有正常生活方式的人,還是從事比較特殊生活方式的人,我們要明確一點,被害人的受害不是他們自己的錯,她們或者他們對犯罪人的行為沒有任何責任。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的意見并非是這樣統(tǒng)一的。老特引用格羅茨(Groth)有關(guān)性騷擾的常見虛構(gòu)情節(jié)中就有這樣的表述,“1、被害人也是犯罪的一方,因為被害人對犯罪人進行了勾引或挑逗;2、如果被害人愿意的話,能夠阻止性騷擾……”他們的看法是“一個人走到了城市中危險地帶而遭到搶劫的首先責任在于被害人,因為他們早就知道那個地方根本就不該去”。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反正我覺得就我這么一個外國人都聽出來他的說法和他們的憲法不相符。另外,我覺得這位老哥估計是一位患有巨人癥,并且有二百斤以上的肌肉的家伙,從來沒有受到過別人的欺負。不然他會知道,當有人成心欺負他的時候是沒有什么道理可講的!最后,這是一個沒有同情心的雜種,另一種說法我比較喜歡,當然要用四川話來罵——“婊子養(yǎng)的”,翻譯成英文對他的評價應(yīng)該是“son of bitch”。